深圳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侨报

近期,部分社区群众咨询反映社区非农建设用地的相关情况,现特邀请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进行政策解读,以便于广大群众了解社区非农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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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一、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龙岗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工商、住宅及公建用地。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标准为: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具体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

2、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经济组织接收。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府[2005]46号)规定,以股份公司(原行政村)为单位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如何?

答:深府[1993]283号文颁布以后,我区陆续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其中1998年进行集中批量划定。深府〔2004〕102号文颁布以后,结合原批量划定的非农用地情况,我区开展了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的集中落地工作。

城市化转地时,龙岗区大部分原村民都一户建有一栋住宅,按照深府[2005]65号文件精神,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考虑少数未建房户的实际情况,龙岗区以股份公司(原行政村)为划定单位对1782户未建房户划定统建用地,目前上述未建房户统建用地已经按规定足额划定落实。

根据2005年8月30日《深圳侨报》中《关于龙岗区各居委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通告》的公示内容,龙岗区八个街道人口数共计62009人,户数共计21175户,其中未建房户1782户。因此我区非农建设用地工商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为1043.59公顷,未建房户统建用地应为17.82公顷。据统计,龙岗管理局辖区实际划定非农建设用地1606.87公顷,目前除极个别社区剩余部分指标未落实外,其余已基本划足。

三、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情况如何?

答:1、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开发管理系统。为了摸清非农建设用地家底,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2年6月组织开展了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调查清理工作。通过资料清理和外业核查,对每一宗非农建设用地建立档案,统一台账数据。同时开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系统,记录每一块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开发情况,实现非农建设用地的动态管理。

2、积极探索,制定规则。为解决非农建设用地开发使用的各类问题,我区于2011年12月通过了《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1]82号)。该办法主要解决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与规划不符,无法开发建设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对于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可开发建设的,原则上按现规划、原规模开发建设;(2)对于规划为市政设施或位于生态线内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异地调整置换,工业用地调整至居住或商业用地的按1:0.3折算,工商用地调整至居住或商业用地的按1:0.65折算。(3)鼓励非农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调入更新项目非农建设用地的不进行面积折算,等面积调整;(4)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调整方案需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局结合规划情况,逐步对社区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进行调整,陆续解决了一批社区用地的问题。目前结合《暂行办法》实施情况,我区已开始起草《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以期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于非农建设用地实现其资产价值的方式有哪些?

答:1、自行开发或上市交易。自2011年12月市政府颁布实施《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办[2011]198号)以来,对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进入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上市交易的程序和地价标准,有利于盘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原农村集体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与规划相符的非农空地社区股份公司可自行开发,也可选择上市交易。

2、进行城市更新。对于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如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可申请进行更新改造。对于与规划相冲突的非农建设用地,按规定也可申请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范围。

五、原村民住宅用地是否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答: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办[2011]198号)第三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1、《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

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

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府〔2005〕46号)

5、《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

6、《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