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所涉及的税种及核算方法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及税率 缴纳方式
1 营业税 计税依据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备注: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 每月缴纳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1%) 每月缴纳
3 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费率(3%) 每月缴纳
4 房产税* 后附特殊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① 自用房产按从价计征:房产原值(评估值)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 ×(1-30%)×1.2%。② 出租房产按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12% ①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②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③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④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⑤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⑥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每年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 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座位、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每年缴纳
7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① 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②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③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会计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① 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当日缴纳;② 其他账簿等则按年缴纳
8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9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物业管理以及代理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调整)×22%(深圳市2010年所得税税率) 每季度预交,年度汇算清缴

 

后附说明:

 

一、房产税

1.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4.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